(一)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牧民集体是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较多、农牧民土地草原流转愿望强烈的地区。
承包农牧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把选择权交给农牧民,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地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承包农牧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土地草原,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不操之过急,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探索更加符合当地实际、遵循市场规律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规模经营方式,切实保护好农牧民的集体土地草原权益,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民主议事机制,不能把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在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基础上。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监管和风险防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
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养殖大户以及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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