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赋予农牧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草原使用权。

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农牧户享有土地草原承包权是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承包经营权归农牧户,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须经承包农牧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

(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规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牧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解决土地细碎化等问题。

注重典型示范,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在牧区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和草原“双权一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生产积极性,要充分维护承包农牧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土地草原等各项权能,不能把耕地草原改少了,打造高素质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农牧民集体所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展现了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四、扎实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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