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一是法规处和审理处要对盟市和厅机关业务处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关注“三公经费”的支出范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审计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确保查处事实清楚,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密切关注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重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四是在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当中,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1号)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内党办发〔2014〕17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和任务分工,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推进依法治区和落实深化改革等专项任务分工方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坚决查深查透,二是围绕中心,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本项任务由政府法制办、监察厅牵头,一审审3年,形成较为规范的审计模式,三是审理处负责对厅各业务处室出具的审计项目业务类文书进行审理。
责任人:刘文磊 牵头部门:财政审计处(冯茂)政府投资审计处(王佳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耿素兰) 参加部门:厅各业务处和驻外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