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开展肉类、蔬菜等进出口重点、敏感食品专项治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口岸把关,严格进口食品核查、提升口岸检测能力。加强源头管理,推动出口食品本底调查和蒙古输华肉类生产企业回顾性审查。深化打击冻品走私,加大非法进出口行为查处力度。主动跟进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管制度改革,推动中蒙俄等“一带一路”国家食品安全国际共治。
四是强化商品检验监管。推动基于风险预警快速反应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改革,建立重点监管对象清单,实施差异化、精准化检验。严密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严密监管高风险资源性进口商品。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
五是持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开展“国门利剑2019”联合专项行动、“蓝天2019”行动,聚焦打击洋垃圾、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疫区冻品、资源性产品等“四类重点”以及涉毒涉枪、涉税商品走私犯罪行为。持续开展“严控非洲猪瘟疫情、严打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巩固打击冬季冻品走私“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成果。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
2019年呼和浩特海关服务自治区对外开放新举措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您好,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请问兰处长,呼和浩特海关在支持我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兰胜斌:综合保税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关辖区内现有综合保税区2个,其中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海关总署等九部委的联合验收;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已于2018年9月通过国务院批准将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举措,其中由海关总署牵头负责的共12项举措:
1、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2、释放企业产能。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3、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4、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 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便利货物流转。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7、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8、创新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9、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0、支持服务外包。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11、支持期货交割。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12、推广创新制度。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针对以上举措,我关将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于《意见》提出的其他9项举措,我关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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