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草原承包权,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赋予农牧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草原使用权, ——坚持循序渐进,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分级备案制,形成工作合力,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土地、毁损土地草原、非法改变土地草原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牧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归农牧户,把选择权交给农牧民。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达5000亩以上(含5000亩)、租赁草原面积达5万亩以上(含5万亩)的要报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逐步推进市、旗(县、区)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
为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坚实保障,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牧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政策支持体系, 四、扎实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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