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不操之过急,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加强对土地草原经营权的保护,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地区,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牧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草原等的具体方式,使土地草原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建立健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政策支持体系,将土地草原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置,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探索更加符合当地实际、遵循市场规律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规模经营方式,所有权归集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土地草原;有权对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土地草原进行监督,要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土地草原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草原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的宣传解读力度。

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草原承包地位,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草原经营权,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牧区土地草原产权制度,并向农牧民集体书面备案,承包农牧户流转出土地草原经营权的。

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备案机制,逐步推进市、旗(县、区)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通知》(内党办发〔2017〕5号)精神,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吸收借鉴发达地区成功经验,展现了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工程,有力推进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是土地草原承包权的前提,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牧民集体和承包农牧户在承包土地草原上、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草原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土地草原获得相关补贴,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农村牧区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复草原、增强产草能力等,发挥土地草原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融资,严格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用途管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农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的培养力度,提高土地草原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推动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农牧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二)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将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加强仲裁庭建设,顺应农牧民保留土地草原承包权、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的意愿。

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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